翻唱《诺言》走红的郭有才侵权了吗?律师:需征得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
封面新闻记者 王一理
近日,山东菏泽的小伙子郭有才(化名),用一首李翊君的《诺言》将这流量的风吹向了牡丹之都,让已经停运的菏泽南站一夜之间变成了网红打卡地,居高不下的热度吸引许多人不远千里汇集于此。
正当大家感叹《诺言》这股怀旧潮时,不同的声音也纷至沓来。“怎么突然就火了?”“在直播间内翻唱老歌是否当真涉及侵权?”一时间引发网友热议。
5月27日,封面新闻记者联系了郭有才团队的工作人员,询问是否拿到《诺言》相关著作权人的授权。截至记者发稿前,对方仍未回复。
随后,封面新闻记者就此致电了四川音乐学院教授刘继斌和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余龙,采访他们了解其中的门道。
郭有才直播截图
网红歌手走红更多是表象
一个歌手或者表演者如何能获得大众的关注?刘继斌总结了三点:一是掌握了完整的发声技术,二是具有生动的舞台表现力,三是有着清晰的自我定位或者鲜明的个人风格。“但是像大部分网红歌手,他们的走红,更多体现的是一种表象性的特征。”他说。
刘继斌告诉记者,他们学校有很多研究生做过相关调查,发现大众对网红歌手的关注并不是基于演唱能力,而在于外表、性格或风格等,反而与音乐本身关联较少。
“未经培训的网红歌手,缺少系统的音乐教育,只是把音乐作为一种形式在平台上展现。”刘继斌说,现在国内的音乐环境越来越好,如果真的具备非常好的专业能力,在他看来,其实是不用走网红这条路的。不仅如此,互联网上各种网络达人进行翻唱,良莠不齐的效果也会给大众带来审美偏差,如何建立良好的审美鉴赏力?也是当下大众需要思考的。
翻唱需征得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
据媒体报道,近日,歌曲《诺言》作词人丁晓雯称,“郭有才”翻唱是商业行为,应将利润合理分配给歌曲创作人。郭有才翻唱《诺言》走红之前,在直播时,通常是先由粉丝点歌,然后他来演唱,并接受打赏,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了侵权呢?
实际上,对于翻唱纠纷事件,其实早有案例。2010年,旭日阳刚组合在《星光大道》上因翻唱汪峰的《春天里》而走红。而后未经得原唱汪峰的同意,旭日阳刚组合在多次商演中仍演唱《春天里》,汪峰作为该歌曲的著作权人,曾表示禁止旭日阳刚演唱《春天里》。
律师余龙表示,网红在直播中翻唱他人作品的,属于对音乐作品的表演行为;通过直播或录播方式传播其表演内容,属于对作品进行广播或信息网络传播的行为;利用作品拍摄MV属于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的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以上行为均应当征得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若未经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又无正当理由的,则涉嫌侵害他人著作权。
关于郭有才的作品中未标明原作者的情况,余龙称,即便是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理使用情形的,也应当标明作者身份。根据《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那关闭直播打赏之后,翻唱还会构成侵权吗?余龙解释道:“在直播或录播中翻唱他人作品涉及对他人作品的表演、广播或信息网络传播,在广播或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已经构成侵权的情形下,关闭打赏功能不影响侵权的认定,至于是否通过其侵权行为获利则是侵权行为性质恶劣程度的考量因素。在直播过程中,即便是直播主基于用户的点歌,而实施未经许可的表演行为,也同样涉嫌构成侵权。”
“在直播内容已经构成侵权的情形下,对于责任主体,则需要考量该直播账号的运营主体是否为平台公司。”余龙说,若账号的运营主体为平台公司、而直播主的表演行为明显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基于直播表演而导致的侵权责任,应当由平台公司承担。
评论